汉政发[2006]59号
颁布时间:2006-12-13 16:58:29.000 发文单位:汉中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先进单位内部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单位卫生水平,促进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把爱国卫生工作变为每个单位、公民的自觉行为,塑造卫生先进单位对外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是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最佳人居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有效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私营企业,都要把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活动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达标建设视为己任,列入任期目标,落实创建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巩固、提高和晋升,都必须坚持做到爱国卫生组织、规划、措施三落实,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单位领导重视,爱卫会机构健全。
2、措施得力,各种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3、爱国卫生纳入目标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评比。
4、卫生先进单位创建资料归档管理,有据可查。
(二)环境卫生
1、单位院落地面平坦硬化,基本做到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卫生保洁责任落实,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车辆定点停放,垃圾密闭储存,清运及时。
2、绿化、美化有规模档次,合理布置盆景,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环境整洁优美。
3、办公室、走廊、楼梯干净卫生,无积尘、无蛛网、无蝇、无鼠害,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合理养殖花卉,无卫生死角,做到窗明几净。
(三)食堂卫生
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达到食堂卫生标准,三防设施和三证齐全有效,未发生食物中毒。
(四)厕所卫生
1、必须是水冲式厕所,无旱厕。
2、管理责任制度落实。
3、卫生达到“五无”标准。
(五)除“四害”
1、坚持做好每年春秋两季除“四害”工作,做到灭防结合。
2、清除单位内“四害”孳生地,重点部位落实“三防措施”(防蝇、防蚊、防鼠)。
3、单位“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健康教育
1、单位要设立固定卫生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2、开展禁烟活动,严格执行《汉中市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3、开展各种有利于职工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预防各种传染病、职业病,消除一切危害健康的因素。
4、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
以上为一般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条件,特殊行业根据其特点、工作性质提出不同要求。在考核时既要对照卫生先进单位条件衡量,又要符合各自创建项目行业要求。
第五条 单位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管理上抓好具体落实。按照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年度工作安排,进行内部领导分工,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共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
第六条 单位要为干部职工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并积极组织参与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章 命 名
第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分为省、市、县(区)三级。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县政府命名。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
第八条 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的程序:由创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完整的创建资料报送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市爱卫会办公室收到县(区)爱卫会报告后,择时组织考察、验收、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命名。
第九条 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对在卫生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映评价特别好的单位可适当越级晋升。
第十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评选、命名、晋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由命名机关撤销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机构是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应每年由所在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对其巩固保持情况进行年度复查,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使其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保留四年,四年届满应重新申报,经复查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有权确认的机关确认荣誉称号;届满不申请报告者视其为自动放弃,并报命名机关注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内容包括①命名时的申请、规划、汇报材料,审批表及命名文件;②年度复查结果;③四年一度的复审登记表。
第十五条 卫生先进单位如遇单位更名、合并、分设、改制或变更,要及时申报审定,如不申报期限超过半年,将从县级重新创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卫生先进单位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凡被授予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的,在单位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给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环境污染事故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应由原命名机关视其情节责任大小督促整改或黄牌警告,如仍无改进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八条 被撤销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的,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整改、落实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间隔二年可从县级重新申报创建。各级爱卫会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类单位的帮助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