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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7]4号

颁布时间:2007-01-22 11:32:12.000 发文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加强品牌建设,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生产效益型向品牌效益型转变,推动全市工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12号令)和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质技监发〔2002〕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指中国名牌产品和江西名牌产品。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市名推委负责辖区内中国名牌产品、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宣传和江西名牌产品的推荐、申报、监管工作。市名推委秘书处负责市名推委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名牌产品申报采取先培育后推荐的程序,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后,市名推委根据产品及企业的生产条件将其列入培育计划进行培育。

  列入名牌产品培育的基本条件:

  (一)该产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两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接近国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六)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七)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正常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较高(满意率达50%以上)。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推荐申报: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未申请办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推荐申报程序:

  (一)市名推委按照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公布的申请开始和截止日期,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指导,对申报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指标考评和条件审查;

  (二)市名推委秘书处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填写名牌产品申请表,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三)市名推委召开会议,依据推荐申报条件和考评结果,确定省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名单;

  (四)市名推委秘书处按上级规定时间,将确定申报产品的材料报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市名推委对名牌产品实施监管,如名牌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口遭国外索赔或名牌产品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市名推委将提请国家或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名牌称号。

  第八条 名牌产品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范围。

  第九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造名牌,表彰名牌产品及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所取得的成绩,市政府对名牌产品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一次奖金30—50万元,江西名牌产品企业一次奖金5万元,中国名牌产品通过复评的企业一次奖金8万元,江西名牌产品通过复评的企业一次奖金2万元。一个企业多个产品同年获评取最高标准按一次奖励。

  第十条 对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政府将在项目、资金、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市名推委将取消该企业参加推荐考评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名牌产品申请。

  第十二条 参与名牌产品推荐考评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考评。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名推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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