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政办[2008]2号
颁布时间:2008-01-25 17:08:44.000 发文单位:巢湖市人民政府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保障机制,根据《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精神,结合市区教育网点布局规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二、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配套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居巢区政府、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所有住宅小区都应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义务,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其中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配套建设,不再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承担的配套义务由各级政府承担。
四、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由市、区教育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配套中小学校布点必须符合市区教育网点布局规划。
五、市建设(规划)部门要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列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并会同市教育、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配套定额指标、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土地价格、教学配套设施及基本建设相关费用等测算该宗地应承担的中小学校配套建设资金,测算结果要及时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承担教育设施配套建设义务及测算的资金作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写入出让文件。在该宗地出让成交时,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金额、时间和违约责任,并随土地出让金一同收缴。市财政部门负责出具收费票据,并将其全额归集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区中小学校建设。
六、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符合定额指标。
七、经市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建其配套中小学校的,可免收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配套中小学校应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市教育局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及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组织移交验收工作,具体移交验收标准和程序由市教育局牵头制定。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区教育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及时申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八、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产、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到位。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要对其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对擅自减免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教育设施配套义务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