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机电[2008]452号
颁布时间:2008-07-17 16:54:11.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龙岩市物华民爆物品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改扩建所属龙岩分公司、漳平分公司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申请(龙物民爆[2008]08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村的雷管仓库扩建70平方米,对位于漳平市和平镇东坑村猪母奄的雷管仓库扩建30平方米,扩建后的储存容量保持不变。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须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二、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
三、仓库经验收合格,应按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文的规定,向我委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变更手续,经我委核准后,方可将仓库正式投入使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