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8]219号
颁布时间:2008-07-08 13:48:31.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关停并转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重庆市关停并转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
为调整优化全市钢铁产业结构,提升钢铁行业整体水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重庆市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第二批)责任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节能减排为目标,以实施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关停和淘汰工作为契机,大力调整全市钢铁产业结构,优化钢铁行业规划布局、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提升钢铁行业整体水平,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三结合”原则,即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改造转产与淘汰落后结合,并购重组与关闭破产结合的原则。
(二)“区别对待”原则,即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一厂一策的原则。
(三)“和谐稳定”原则,即坚持关得住、关得稳、关后不反弹的原则。
三、政策依据
制订本方案的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依据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等法律规章、政策文件,以及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重庆市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第二批)责任书》。
四、实施范围
按照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重庆市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第二批)责任书》规定,本方案中实施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共12户。具体名单为:重庆钢铁集团铁业公司、璧山县狮子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典发钢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涪陵区闵发公司、涪陵福兴轧钢厂、荣昌县齐鑫钢铁有限公司、荣昌县闽航钢铁有限公司、武隆县平桥轧钢厂、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钢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恒隆冶金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龙腾钢铁有限公司。
五、实施情况
纳入本方案实施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12户企业,共有炼钢炉28座,年产能365万吨;炼铁炉1座,年产能40万吨。目前,已基本关停的共5户,年产钢能力150万吨;已基本转产的共2户,年产钢能力50万吨;还在生产的共5户,年产钢能力165万吨,年产铁能力40万吨。
(一)已基本关停企业(5户)。重庆市万州区恒隆冶金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龙腾钢铁有限公司、荣昌县齐鑫钢铁有限公司、荣昌县闽航钢铁有限公司、涪陵福兴轧钢厂。
(二)已转产的企业(2户)。武隆县平桥轧钢厂、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钢铁有限公司。
(三)仍在生产的企业(5户)。重庆钢铁集团铁业公司、涪陵区闵发公司、璧山县狮子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典发钢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六、实施步骤
(一)对已基本关停的5户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在今年8月底前,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彻底断水、断电、断气,完成淘汰落后设备的就地报废等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二)对已转产的2户企业,在今年8月底前,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淘汰落后设备的就地报废等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三)对目前仍在生产的5户企业按以下安排实施。
1.重庆钢铁集团所属位于江津区的铁业公司,由重庆钢铁集团组织实施,在2008年底前完成落后产能的关停或转产工作。
2.涪陵区闵发公司由涪陵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庆钢铁集团积极配合,在2008年底前完成落后产能的关停或转产工作。
3.璧山县狮子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典发钢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永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重庆钢铁集团负责,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于今年8月底前由并购双方委托中介机构,完成3户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今年9月底前,按照“一厂一策”、重庆钢铁集团出资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提出对3户企业的关停并转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关停并转方案,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重庆钢铁集团负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组织实施,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关停并转任务。
(四)企业完成关停并转任务后,由各责任单位申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七、保障措施
(一)鼓励政策。
1.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关停全部落后产能的钢铁企业,其国有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扣除项目外,市、区县两级所得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2.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落后产能实现转产的企业,经确认后,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用于企业人员安置和转产后发展。享受时限为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转产的当年至2012年(已转产的企业享受时限为2008至2012年)。
3.配套费减免政策。企业转产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费。
4.人员安置政策。纳入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范围的12户企业,可参照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搬迁企业享受人员安置政策。
5.奖励政策。对于已基本关停的5户企业,以及已转产的2户企业,经责任单位申报、市经委牵头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确认的,按照5万元/万吨钢予以奖励;对在今年9―12月期间完成确认的,按照3万元/万吨钢予以奖励。
对现继续生产的5户企业,按时完成关停并转、经责任单位申报和市经委牵头确认的,按照5万元/万吨钢(铁)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由重庆钢铁集团出资解决,主要用于责任单位关停工作有关费用支出,企业关停并转的产能指标由责任单位负责转移至重庆钢铁集团。
(二)其他措施。
1.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关停并转确认期内,实行加价0.3元/千瓦时,由市物价局、市经委会同电力部门执行。差别电价收取的电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用于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工作。对按时完成关停并转任务并经确认的,其加价收取的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返还企业。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钢铁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当地政府依法予以限产或停产整治。
3.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以及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钢铁企业,由质监、安监部门依法处理。
4.强化信贷管理。对未按时完成关停淘汰或转产的钢铁企业,金融机构要严格信贷审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强化信贷管理。
八、责任分工
重庆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12户小钢铁企业的关停淘汰工作。市政府与被关停淘汰钢铁产能企业的责任单位签订《关停淘汰目标责任书》,按照确保稳定、和谐关停的原则,责任单位要加强指导,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化解等工作,定期报送企业关停并转的实施进度。
(一)责任单位分工。
1.重庆钢铁集团负责组织实施重庆钢铁集团铁业公司的关停并转工作,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一道做好兼并重组钢铁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
2.璧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璧山县狮子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停并转工作。
3.北碚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庆典发钢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停并转工作。
4.涪陵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涪陵区闵发公司、涪陵福兴轧钢厂的关停并转工作。
5.荣昌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荣昌县齐鑫钢铁有限公司、荣昌县闽航钢铁有限公司的关停并转工作。
6.武隆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武隆县平桥轧钢厂的关停并转工作。
7.长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庆永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钢铁有限公司的关停并转工作。
8.万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庆市万州区恒隆冶金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龙腾钢铁有限公司的关停并转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关停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实施工作。
市经委负责实施关停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重庆钢铁集团对落后淘汰产能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关停并转钢铁企业的人员安置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关停全部落后淘汰产能企业的土地规划调整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关停全部落后淘汰产能企业的土地储备、出让的有关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企业申报财政返还政策,争取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力鼓励政策的落实。
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和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全力推进有关工作。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把关停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实施工作纳入市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开展定期督查。
九、相关要求
(一)淘汰设备处理问题。对于关停淘汰的设备应就地报废,不得转让,不得异地建设,违反规定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进展情况报送问题。关停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责任单位在每月的5日前,将前1个月和累计进展情况,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和市三电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