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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发[2008]5号

颁布时间:2008-07-24 09:39:53.000 发文单位:通化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通化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小型汽车号牌使用资源,使小型汽车号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和社会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委托银行收取号牌拍卖价款,对竞价所得和有偿选取号牌资金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提供竞价的小型汽车号牌,按规定为买受人办理车辆登记。

  市公安局对以提取的用于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全部予以锁控。

  市监察局对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确认的拍卖机构按规定的拍卖程序和拍卖方式依法进行拍卖。

  第五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活动原则上每月1次。本市已经购买或者拟购买小型汽车(不含出租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竞买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性资金参与小型汽车号牌竞拍。

  第六条 通过拍卖取得号牌的买受人,必须在6个月内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号牌竞价交款收据及办理车辆登记的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车辆登记。

  第七条 通过竞拍取得的号牌不得非法变更所有人。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需要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小型汽车号牌的,可以在市交警支队公布的非拍卖号牌中随机选取小型汽车号牌。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非拍卖号牌中特选自己所需号牌的,市交警支队应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小型汽车号牌有偿使用标准办理;在选取号牌规定期限内,同一号牌被两人以上选用的,以小型汽车号牌有偿使用标准为竞标底价,按拍卖程序发放。

  第十条 在已发放使用的号牌中,属于竞拍号牌范围内的号牌,在办理车辆转移业务时,由市交警支队将号牌收回,统一参加竞拍。

  第十一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拍所得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原则上用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 对在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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