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黔卫发电[2008]44号

颁布时间:2008-05-07 11:46:57.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卫生厅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注册各医院:

  我国部分地区先后发生由肠道病毒(EV71)感染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卫生部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卫生部有关指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我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现对我省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以肠道病毒(EV71)感染引起的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防控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病率,降低病死率。

  二、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分诊病人的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的培训、学习和考试,把培训作为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求医务人员掌握肠道病毒EV71感染的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依据、确诊依据、留观和住院指征、治疗方法。

  三、明确手足口病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手足口病防控预案,明确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凡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科)的二级以上医院,为收治手足口病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制订手足口病防治预案,进一步规范肠道门诊、发热门诊,保证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的正常运行,要早安排、早部署,做好药品等应急物质储备,做好病例的筛检和登记。

  四、成立医疗救治临床专家组

  为做好我省手足口病的防控,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手足口病的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省卫生厅成立贵州省防控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临床专家组,负责指导全省手足口病的医疗救治工作,对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进行会诊。各市(州、地)、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需要,成立相应的医疗救治临床专家组,指导辖区内手足口病的医疗救治工作。

  五、早发现、早报告

  肠道病毒EV71感染引起的手足口病多发生于学龄前儿童,尤以3岁以下年龄组发病率最高。可引起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个别患者可引起脑炎、脑脊髓炎、脑膜炎、肺水肿、循环衰竭等。卫生部已将手足口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各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病例时,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特别强调省级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后,除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外,必须同时向所在的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六、及时转诊

  3岁以下婴幼儿,具备发热伴手、足、口腔、肛周皮疹,病程在4天以内;疱疹性咽峡炎,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增高;发热、精神差等以上情况之一者需立即将其转至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留观。具备精神差/嗜睡、易惊、烦躁不安;肢体抖动或无力、瘫痪;面色苍白、心率增快、末梢循环不良;呼吸浅促或胸片提示肺水肿、肺炎等以上情况之一者需转至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如发现符合留观和住院指征患者,应立即将其转至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各医疗机构在危急重症转诊时要开通绿色通道。

  七、早诊断、早隔离治疗

  手足口病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依据《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规范地开展救治工作,密切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早发现危重患者,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全省第一例手足口病患者的诊断必须经省级专家组会诊后方能确诊。

  肠道病毒(EV71)感染可通过粪——口途径传播,可通过接触性传播,也可通过飞沫传播。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院内感染控制措施,要加强环境和空气消毒,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医务人员应规范着装,应戴口罩和手套,应加强洗手及手消毒,在接诊每一病人之前要注意洗手和手消毒。

  八、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特别是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院内部各科室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儿科门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重点科室的督促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肠道病毒EV71感染的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依据、确诊依据、留观和住院指征及治疗方法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局要对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包括预检分诊制度的执行情况、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的运行状况、《传染病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培训情况及医务人员的掌握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请各市(州、地)卫生局于5月15日前将各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治临床专家组名单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宁贵华,联系电话:0851-6837337(传真),邮箱:gzswstyzc@tom.com.

  附件:略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