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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 审计厅关于印发开展全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财采[2008]24号

颁布时间:2008-06-05 15:28:01.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 审计厅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 审计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全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会议精神,执行好《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切实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现就全区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各级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专项检查组织实施

  成立全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苏道俨任组长,监察厅副厅长廖坚、审计厅副厅长何小聪、财政厅副厅长席鸿康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席鸿康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明锦任常务副主任,监察厅监察综合室主任常弼宇、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长刘一原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四、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4月下旬开始,到9月结束,分为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五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动员阶段(4月22日-5月4日)

  组织参加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并召开全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及自治区领导关于专项检查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专项检查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各市、县也要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动员。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5月31日)

  1.自查自纠的时间范围。对自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2.自查自纠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查找认识上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错误观念,认真查找政府采购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等。重点检查下列问题: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是否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各市分别于6月5日和6月8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表格报送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6月1日-7月31日)

  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全区专项检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从各市财政局抽调30人、自治区监察厅5人、审计厅5人、财政厅5人,分成若干个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厅统一编制预算,另行申请安排。

  检查面为全区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数量的20%,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检查面要达到100%.其中,一级预算单位20个,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0个。

  对建设、水利、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以及土地开垦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中小学校舍修建、汽车定点加油和维修、保险、办公用品协议供货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四阶段: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整改方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情况要报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9月1日-31日)

  各实施部门和单位要保证工作质量,做好专项检查每个环节的工作。每一工作环节结束后,要对完成的工作进行小结,从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区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总结报告。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到部分地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一方面,要通过电话催办、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组织督查组现场督查,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办。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整体合力。要做到依法检查,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四)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5日内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的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报表按预算管理原则分级填报。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填报本市及所属县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报表。区直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所属预算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报表汇总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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