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8]42号
颁布时间:2008-06-27 16:24:11.000 发文单位:许昌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6〕2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原则上专项资金的40%部分用于弥补中小企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其他部分用于财政贴息、财政补助及注入资本金,当年结余部分用于弥补中小企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由财政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会同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的项目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培训、信用、信息、法律等服务;
(四)弥补中小企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
(五)政府确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贴息、财政补助、有偿借款和注入资本金方式。
(一)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建设,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当年建成投产的,可给予50%贴息;第二年该项目上缴地方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可延长一年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二)以自主研发、购买使用获得省一等奖以上的经过中试及省以上行业部门鉴定,应用于工业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项目,对该项目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时限为一年。对于投产后年新增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贴息时限可延长一年。每个项目贴息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三)中小企业以自筹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缴纳地方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可按当年缴纳地方税收额的30%给予财政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四)对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中介服务机构,视工作成效和贡献,可给予支持。
(五)对中小企业生产中的流动资金不足主要采取有偿借款方式。借款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已从其他方式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或贴息方式的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近2年未发生亏损,税后利润较上年增长10%以上;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六)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或贴息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五)为中小企业服务做出重要成效或业绩突出的;
(六)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或贴息的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审核备案文件;
(四)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企业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申请财政补助方式的企业提供自有资金投入凭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章程;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项目的申请及具体安排情况;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所需费用测算情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
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分别将资料报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提出审核意见,分户填写审核表后,联合行文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以各种形式收到专项资金的企业财务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财政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注入的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
第五章有偿借款的回收
第十六条使用有偿借款的企业应信守借款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做到到期还本,按时付息。
第十七条对因特殊情况影响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给予3—6个月的延缓期,到期仍不能归还的,依法依规收回。
第十八条资金借款实行严格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与财政同级审计一并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上报市政府;财政部门、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及绩效考评。被检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不得阻碍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或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财政部门将已拨付的资金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发前,对企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要逐笔进行甄别,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十四条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