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08]65号
颁布时间:2008-05-12 08:49:54.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城市社区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石家庄市城区社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城区社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营造社区“安全、健康、和谐”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社区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区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社区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由居委会主任兼任组长。配备专职安监员的社区,由该安监员任副组长;没有配备专职安监员的,由负责该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辖区相关单位(驻辖区企业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安全联防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社区安全工作中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居民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
(二)制定社区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促进项目计划,并组织落实。安全促进项目的重点应针对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和弱势群体,并考虑下列内容: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场所安全;家居安全;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学校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体育运动安全;涉水安全;社会治安;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
(三)帮助、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及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并督促落实;督导社区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不少于一次的防范事故安全管理会议。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生活宣传教育活动。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为加强社区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每月召开一次由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社区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可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扩大会议。
(八)社区安全工作例会由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例会要形成纪要存档。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区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
2定期听取辖区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3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管理方面难度较大的问题;
4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的防范工作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对上次例会形成的决议或部署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促进项目推进工作。
第七条社区安监员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石家庄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安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负责社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社区消防员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社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社区治安联防员要按照《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负责社区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上述人员如不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对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企业等专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每年雨季防汛、防雷专项检查不少于三次;重大节日(清明、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安全生产月及重要会议期间必须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负责验收,存在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条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更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置安全宣传栏,张贴安全标语、标牌,营造社区安全氛围。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居民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及相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活动。
第十二条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防病、防火、防水、防雷、防震等宣传材料,增强群众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与事故逃生能力等。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并组织社区有关人员、所辖企业、个体商户,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安全防范机制、防控网络及安全工作例会、社区安全教育培训、社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社区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社区应急救援等主要制度。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基本的防灾救援装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防范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
(三)日查、周查、月查、季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台帐;
(四)安全事故、伤害事故档案;
(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档案;
(六)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七)其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社区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社区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给予社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