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2008-04-15 08:48:32.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提高旅游贴息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继续对全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为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008]第5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贴息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范围是: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我市年度旅游实施规划、经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已列入市财政局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重点景区旅游建设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第三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为新建项目,财政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过去已经享受贴息期满三年的项目,不再受理新的贴息申请。享受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安排精品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筹融资计划,制订下一年度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规划,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核准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贷款实施规划,将下一年度需要贴息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贴息以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贴息资金计划和当年需贴息总额为依据,确定当年贴息比例。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贴息年限从2008年起执行,连续执行三年。
第八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市级当年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规划;
(二)纳入市级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
(三)按批准或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项目;
(四)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第九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填报“石家庄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银行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三)经办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付息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向同级旅游局、财政局申报,两局审核汇总填制“石家庄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财政贴息汇总表”,由当地财政局会同旅游局联合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一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报告由验收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办理贴息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按规定冲减相应的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对当年竣工验收的旅游重点贴息项目,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享受贴息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单位除追回贴息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2003〕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