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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如何划分的问题的复函

中劳薪字[1963]第17号

颁布时间:1963-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工资局

哈尔滨铁路工会保险生活部: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一九五六年九月六日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对上述规程第三条的解释,主要是从全面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情况,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促进企业重视改进不安全因素的角度出发的,一般不应作为是否按因工给予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伤亡的,才能按因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在从事“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四章第十一条一至三项所列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

  二、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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