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1-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当前,全国经济形势很好,但是潜伏着危险。财政连续发生赤字,银行增发大量货币,市场票子过多,物价上涨,对发展国民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极为不利。国务院认为,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控制货币发行,稳定市场物价,保证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信贷管理,坚持信贷收支平衡,切实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货币发行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银行要在核定的信贷计划范围内严格掌握,不得超过。各级政府都要把实现信贷平衡,控制货币投放,作为经济调整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贷款发放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各级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资金使用方向审查决定。任何人不得强令银行贷款,不得限制银行、信用社收回到期贷款,不得擅自宣布豁免贷款,不得挪用或挤占信用社资金。要加强现金计划管理,定出现金投放或回笼的指标,落实下去。全国的货币发行计划和信贷计划需要有所追加时,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重申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严格禁止把银行信贷资金移作财政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所有企业不得用银行贷款弥补亏损。没有销货收入的企业,不得把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奖金,用于交纳利润,用于职工福利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拿银行贷款给社队,用于分配和弥补超支。新开办的企业,应由财政拨给流动资金。原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扩大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应主要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挖掘资金潜力的途径来解决。进行利改税试点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从利润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充自己最低需要的流动资金。不能一面把收入全部拿去搞基本建设,一面又要银行贷款。地方和单位的上年结余存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加控制,不许随意动用。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和贷款。企业购买国库券,也不得使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
三、管紧用好贷款,促进企业调整。凡是国家决定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生产有关设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银行要停止有关贷款。对那些产品消耗高、质量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和那些同先进厂争原料、燃料动力而消耗大、质量差的企业,银行要管紧贷款。主管部门和银行要尽量帮助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或转产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对于已经决定关停的企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关停企业清理财产的收入,除了用于解决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以外,要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发放的中短期专项贷款,凡是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挖革改项目,必须纳入各级基建计划,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没有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经过综合平衡,没有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的,银行一律不予贷款。一九八0年已经安排的中短期设备贷款,属于基建性质的,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凡是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要坚决停下来。经过审查,确定继续建设的项目,需按照规定重新上报批准。一九八一年国家计划安排的轻纺中短期设备贷款,要首先用于这些批准的续建项目和收尾工程,不得搞盲目建设和重复建厂。国家信贷计划中安排的一般中短期设备贷款,主要用于拾遗补缺、填平补齐和那些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挖革改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果。
四、压缩物资库存和商品库存,减少流动资金占用。要切实贯彻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企业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产品和物资,银行不予贷款。物资部门和商业库存中超储积压的物资和商品,其所占用的贷款,要按规定加收利息,限期清理。企业有积压物资能够处理而不处理的,银行可以增加新贷款。国家规定压缩商品库存、回笼货币的计划,商业、供销、外贸、银行等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坚决保证其实现。
五、重申信用集中于银行的原则。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搞基本建设。已经办了的,要进行清理整顿,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者外,要一律停止。工商企业某些长期积压的物资和商品,经主管部门和银行同意,可以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处理利用,可以委托代销、寄销和分期收款。对于一面实行赊销处理,一面又继续生产和收购这些产品的,银行不予贷款。
人民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责。人民银行总行要认真审核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各级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现金收支情况。各级人民银行对本地区的信贷收支计划和现金收支计划,要进行综合平衡,研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利于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货币回笼任务的实现。
六、实行利率统一管理,区别对待的政策。必须重申,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规定存款和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权在国家规定利率的基础上,在上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机动调整。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可以略高或略低于国家银行的利率。信用社变更利率,委托农业银行审批;外汇贷款利率,委托中国银行拟订;其他信用机构变更利率,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七、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各企业、各单位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严禁超过规定携带现金外出采购。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检查,压缩不合理的现金库存。要采取措施,防止用各种手段套取现金。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和奖金的管理,银行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监督工资和奖金的支付。财政、商业、银行要密切协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节省非生产性开支,减少现金的投放。各专业银行对有关开户单位,也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现金管理。为了防止企业在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大量拖欠,银行要在结算上采取措施,严格结算纪律。
八、努力增加生产,搞活流通,切实抓好货币回笼。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农业、轻工业部门要千方百计增加生产,增加商品货源。有条件的重工业和军工部门,要尽可能生产一些民用消费品,增加市场商品供应。商业部门要大力组织收购,扩大商品销售,增加商品的货币回笼。文化、艺术、服务、旅游等部门,要广开服务门路,努力增加非商品的货币回笼。银行要加强储蓄工作,增加网点,方便存取,增加信用回笼。
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银行的作用。要定期讨论货币投放和回笼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处理。要支持和鼓励银行人员,勇于维护财经纪律,同不利于经济调整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必须加强协作,深入调查研究,搞好经济分折,认真按政策制度办事,应该管紧的要坚决管紧,需要搞活的要努力搞活,并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级银行要紧密围绕着国民经济调整这个中心,充分运用信贷、结算等手段,协同企业搞活生产,搞活市场;并继续研究和进行金融工作的改革,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