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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0]32号

颁布时间:1990-06-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武汉市劳动局:

  你局武劳仲函[1990]第34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中曾明确指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由于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事业性质,因此,其是否能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职工,需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本规定执行。”而汉口饭店与职工之间的争议,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不能比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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