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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1]40号

颁布时间:1991-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应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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