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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力字[1992]37号

颁布时间:1992-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劳务输出、境外就业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就部门间的分工问题提出五点协调意见。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协调意见,要提倡在国务院各部门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很好的合作,共同把劳务输出工作搞得更好,并使其有一个大的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及劳动部贯彻实施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

  1、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劳务输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应当继续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劳务输出的政策法规,搞好全面管理,进一步开拓发展这项业务。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特别对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到坚决维护我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渠道搞非法移民活动,促进这项业务健康发展。

  2、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由经贸部归口管理。在维持这一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劳动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各部门有分工、有合作,加强协商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劳务输出工作。

  3、劳务输出中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由劳动部归口管理。由劳动部会同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就加强综合劳动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问题拟定政策法规,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办法措施,由劳动部门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协调,一致对外,并对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靠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把这项工作真正做好。

  4、在劳务合作方面与外国建立政府间联系仍以经贸部为主,在对方要求与我劳动部建立联系或由劳动部出面对我有利时,经过经贸部、劳动部协商一致,可由劳动部代表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建立联系。

  5、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公民自谋出路去境外就业的人数逐渐增多,估计以后还会增加,这属于个人出境谋生性质,不能视为劳务合作。目前在管理上还比较薄弱,其中除公安机依法批准的以外,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出境就业成为非法移民,造成不良影响。对公民个人出境就业也必须加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由劳动部归口负责,应注意不要与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出境就业的职责发生矛盾。具体由劳动部商经贸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拟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可先组织试点)。

  二、劳动部的安排意见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劳动部研究决定:为把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工作搞得更好,即刻着手研究制定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劳动管理法规,尽快拿出草稿,会同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讨论修改,促其早日出台;为加强对境外就业的服务与管理,将联合公安部研究拟定境外就业试点方案,商有关部门后组织试行,探索这方面的管理办法与经验。

  要认真履行国务院明确由我部承担的职责,通过制定政策、完善立法、监督检查、提供服务,推动劳务输出、境外就业的健康发展;要注意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贸部密切配合,有事多商量;要精心组织,慎重行事,有条不紊地渐次推进。

  为加强劳务输出、境外就业管理工作,劳动部决定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设立“境外就业办公室”,具体承办和协调有关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将不断发展,劳动部门要为之作出应有的贡献。

  首先是加强综合劳动管理,包括有关招聘、职业培训、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回国后就业安置等各个环节。劳动部门要通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帮助各承办机构开拓发展业务,促进这项事业健康发展。

  其次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整顿劳务市场秩序,防止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渠道搞非法移民。

  第三是多年来地方劳动部门没有直接参与劳务输出、境外就业的劳动管理工作,对这方面的情况了解不多,要通过多种形式尽快熟悉有关业务,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至于开展境外就业的试点工作,劳动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后另作部署,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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