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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3]43号

颁布时间:1993-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人数不断增多,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界定。凡境外人员入境应聘、受雇于国内任何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均应视为就业,须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后方可合法就业。任何单位不得以培训、研修或其他名义聘雇境外人员就业。

  二、关于就业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为利于管理、方便用人单位、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严格掌握审批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市一级劳动部门具体办理审批发证手续,明确其具体职责,并对被授权单位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三、关于就业地点变更。外国人就业证只在省级辖区被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并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范围内更变就来单位,需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

  四、关于就业服务中介。境外人员就业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介绍。对非法从事引进介绍境外人员就业并从中获利的组织或个人,应视情节进行处罚。

  五、关于港、澳、台人员来内地就业。对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各地劳动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临时性的就业许可证制度,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加强管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照规定颁发正式的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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