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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75号

颁布时间:1994-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因此,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在对其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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