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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5]414号

颁布时间:1995-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 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我国的钢铁长城,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在当前国际关系风云变幻的形势下,加强军队建设更具有重大意义。军队企业担负着军品生产任务,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企业通过发展生产,创造效益,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缓解了军费供需矛盾,减轻了国家负担;一部分军队企业还承担着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生产经营十分重视,对其健康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各级劳动部门应从保持军队稳定、保证军队战斗力、支持国防建设的大局出发,支持军队企业深化改革,搞好生产经营。

  为促进军队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3年2月12日劳动部和解放总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军队企业贯彻的通知》(劳险字[1993]2号),明确“军队系统不单独组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同时指出:“各地在制定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要充分考虑到军队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予以适当照顾”。这对军队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进一步落实劳险字[1993]2号文件精神,现对军队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企业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积极参加所在地区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军队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和督促军队企业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尚未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军队企业,应从1996年1月起参加统筹,此项工作应于1996年年底前完成。

  二、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从支持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本地区军队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好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关心军队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搞好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对军队企业中担负着装备修理、被服生产和军马生产任务等企业化工厂和军马场,各地在计算征收养老保险费时,暂不收取其积累金(按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平均积累率,即相当于工资总额的3%计算)。职工个人缴费仍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四、对军队企业中的军办企业,各地可按劳险字[1993]2号文件精神,并参照上述办法,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和办法。

  五、1996年年底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军队企业,一律从参加统筹的当年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故推迟参加的应从1996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六、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与军队生产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军队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和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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