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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50号

颁布时间:1995-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二、246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规定的较为原则,481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的较为详细。因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计发年限、计发基数等按48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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