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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

国资评协发[1995]3号

颁布时间:1995-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坚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二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是指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是指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获得中央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守则对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和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它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六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七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诚实、正直、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八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它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其它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私利。

  1、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所在的评估机构谋取私利。

  2、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它好处。

  3、不得为了给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第十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执业能力和执业规则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应具备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并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充实和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评估技能。

  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也应具有一定的评估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注意收集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业务信息,以提供完善服务。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严肃认真,采用恰当科学的评估方法,按照法定的评估程序,完成承接的资产评估业务,履行资产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对资产评估结果和撰写的评估报告书必须提供可靠、充实的依据,财产核实、实地勘查、技术鉴定、评定估算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工作底稿,采用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注明来源渠道。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广告、新闻等手段做夸张、虚假以及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本行业中应团结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专业信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在承接和委托业务上,应实行双向选择。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利诱或干预委托单位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也不得采取回扣、提成、压价竞争和抬高自己贬低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承接业务,均应由所在,评估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允许其他人用本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也不得为其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有权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资料。由于委托单位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对于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评估结果,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依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

  第二十一条 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对所接受的评估工作向其协助执行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违反本守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守则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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