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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文化部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维护文化部机关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现根据中央提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要求,结合本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在进行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二、有审批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报批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三、对经营单位有管理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四、有监督、检查、考核、考察、鉴定等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五、参与评奖、评比、评选等工作和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不准接受被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六、不准接受与本单位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七、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部直属单位、来部联系工作的地方文化部门及个人的宴请。
  八、部机关工作人员到部直属单位、地方文化部门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不准接受非接待单位的宴请。
  九、对在京部外单位邀请参加的交际性宴请,一般应婉拒;需要参加的,须经领导批准:司局级干部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干部经本司局领导批准。部领导参加时,应在办公厅登记。
  十、对违犯以上规定的,初犯者责令本人做出检查,并予以批评教育;重犯者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外,在适当范围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因接受宴请或因对方没有宴请而不公正执行公务的,要从严处理。由领导决定的,主要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所有公务员。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管好所属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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