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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债字[1999]241号

颁布时间:1999-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债权转殁权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度,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总理令)、《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0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债权转股权工作中涉及的资产评估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债转股企业需要资产评估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实际控股单位)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向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初审,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中央债转股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实际控股单位)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审核。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立项与合规性审核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有不符合评估规范的,应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和修改,但不得任意调高或压低资产评估结果。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或实际控股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不得有经济利益关系,避免关联评估,保证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三、承办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脱钧改制工作;

  2.注册资产评估师8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10名以上;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债转股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四、不良贷款采取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和证券化等方式处置,凡涉及产权变动的,其资产评估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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