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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意见

晋政办发[1999]105号

颁布时间:1999-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解决当前供销社几个突出问题的一件大事,根据《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省计委、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牵头,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银行参加的山西省人民政府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清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商贸处。对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现对清理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核查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进行调查核实。

  截止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二、清理核查组织方式

  省清查小组负责布置我省清理核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清理核查财务挂帐统计表格,组织省、地(市)、县级有关人员培训(时间另定),对各地清理核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清理核查结果,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

  各地(市)、县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强有力的人员逐级成立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省清查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清理核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三、清理核查实施办法

  对省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由省计委牵头组织,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审计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及有关银行,具体组织实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结果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共同逐户录制数据软盘,连同汇总报告于12月25日前一并报送省清查小组办公室。

  各地(市)、县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工作,由各地(市)、县按照省清查小组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实施,逐户录制数据软盘,连同汇总报告逐级上报。各级清查小组负责编制所属清理核查统计报表和汇总报告,连同各级财政部门录制的分户数据软盘,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同级清查小组办公室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市)清理核查小组务于1999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清查小组办公室,以保证全省按时完成汇总上报工作。对各地(市)及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上报的清查核查结果,由省清查小组统一分类复审、汇总。

  对清理核查财务挂帐的统计指标口径和有关政策问题,待国务院下发清理核查财务挂帐统计表格后,省清查小组将组织培训,届时由省财政厅同有关部门统一解释。

  四、清理核查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抽调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任意调整清理核查统计数据以及阻挠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或基层社,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政策文件、核算资料、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实事求是说明财务挂帐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对清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清查小组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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