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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

颁布时间:2002-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劳动保障厅(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鉴定评估是旧机动车流通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旧机动车公平、公正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自1999年劳动保障部推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来,我国已有数千人取得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资格。大多数鉴定估价师能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旧机动车的鉴定估价工作,但也有少数鉴定评估人员违背职业道德,随意评估,甚至故意隐瞒车辆隐患。为做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提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维护旧机动车购销双方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就业准入管理工作,与经贸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分为鉴定估价师和高级鉴定估价师两个等级,其考核颁证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劳动保障部与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全国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负责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拟定《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和劳动保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在执业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不予以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不得执业。

  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各地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要对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五个程序组织和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必须按照规范文本出具,报告书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见附件。

  五、建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档案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档案是管理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鉴定评估机构组织管理水平、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评估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鉴定评估机构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形成完整的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应保留到评估车辆达到法定报废年限为止。

  六、切实做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各地经贸部门要结合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管理。督促和检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对随意简化鉴定评估程序,违背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的,省级经贸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管理权限取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鉴定评估机构的经营资格,并建议劳动保障部门收回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开展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省级经贸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批准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立2-3家独立的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使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以保证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独立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至少有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5名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其设立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持省级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附件: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示范文本)

  车主

  身份证号码/法人代码证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车辆情况

  厂牌型号

  使用用途

  载重量/座位/排量

  燃料种类

  初次登记日期     年  月

  日车身颜色

  已使用年限      年 个月

  累计行驶里程(万公里)  大修次数

  发动机(次)

  整车(次)

  维修情况

  事故情况

  价值反映

  购置日期  年 月 日

  原始价格(元)    车主报价(元)

  备注:

  填表说明:

  1、若被评估车辆使用用途曾经为营运车辆,需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2、委托方必须对车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任何情节凡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由委托方负责;

  3、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一份。

  委托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签字、盖章)

  (xxx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车主    所有权性质 □公 □ 私联系电话

  住址    经办人

  原始情况

  厂牌型号    号 牌 号 码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号(VIN)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载重量/座位/排量   燃料种类

  初次登记日期  年 月  车辆出厂日期   年 月

  已使用年限  年 个月  累计行驶里程 万公里

  使用用途

  检查核对交易证件

  证 件

  □原始发票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 □其它

  税 费

  □购置附加税 □养路费 □车船使用税 □其它

  结构特点

  现时技术状况

  维护保养情况

  现 时 状 态

  价值反映

  帐面原值(元)

  车主报价(元)

  重置成本(元)

  成新率%

  评估价格(元)

  鉴定评估目的:

  鉴定评估说明:

  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签名)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现时技术状况:必须如实填写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旧机动车主要部分(含车身、底盘、发动机、电气、内饰等)以及整车的现时技术状况;

  2.鉴定评估说明:应详细说明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成新率的计算方法以及评估价格的计算方法。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提供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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