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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工商注[2002]54号

颁布时间:2002-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分局(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及省工商局闽工商个[2002]285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可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工商部门的收费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定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分局(所)核实无误后方可免交有关收费。分局(所)要向注册管理股报送上月免收的户数及金额统计。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五、区局将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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