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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02-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除非洲冲突钻石非法贸易,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及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毛坯钻石是指未经加工或经简单切割或仅仅部分抛光,归入协调编码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钻石。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实施管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原产国(地)或来源国(地)进行核查检验。

  第四条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伯利进程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检验检疫机构只受理《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的申报。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毛坯钻石进出口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毛坯钻石的进、出口商或代理商及承运人必须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后方能从事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

  第八条 申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注册申请表》(附件1);

  (二)遵守金伯利进程的声明;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签发《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注册证》(附件2)。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须经复审合格后才予以继续注册。

  第三章 进口核查、检验

  第十条 毛坯钻石入境前,毛坯钻石的进、出口商或代理商及承运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向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附件3)、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等有关资料,办理入境申报手续。未提供上述单证的,不予受理申报。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应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内容是否与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相符,主要审核毛坯钻石的原产国(地)/来源国(地)、克拉重量、价值、受货人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货物包装和封识情况;检查内外包装是否与随附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所列内容一致。同时,应在指定地点对毛坯钻石的品质进行检验,对毛坯钻石的价值和克拉重量/数量进行鉴定。对符合要求的毛坯钻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和《入境货物直达单》,海关凭《入境货物直达单》验放。经核查不合格的,不予放行。上述工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核查、检验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发送至货物原产国(地)/来源国(地)政府官方主管机构,确认该批钻石已到达目的地。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等有关资料一并归档。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对过境毛坯钻石,申报人在确保毛坯钻石密封包装容器未开封和未受损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无需核查《金伯利进程毛坯钻石国际证书》,也无需向毛坯钻石原产国(地)/来源国(地)政府官方主管机构回执确认,但可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进入保税区的毛坯钻石,如在保税区内加工或报关入境,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四章 出口核查、检验

  第十七条 毛坯钻石出境前,申报人应向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附件4),声明所申报的毛坯钻石为非冲突钻石,保证出口的毛坯钻石储存在防损容器中运输,同时提供合同、发票及价值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毛坯钻石合法性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在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对毛坯钻石的价值和克拉重量/数量进行鉴定,在确认申报人所申报的内容正确无误,符合《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要求后,对其包装容器进行封识,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和《出境货物直达单》,海关凭《出境货物直达单》验放。上述工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有效期为两个月。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以电子邮件方式)收到进口国政府主管机构发出的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后,应将该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表》、合同、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副本等一并归档。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五章 统计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将《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输入统计数据库,统计数据包括:签证份数、金额、克拉重量、HS编码、原产国(地)和来源国(地)、贸易国别、进出口商、证书编号、确认证书份数、金额等。统计信息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规定的交换数据内容、频率、时间、方式、方法,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保存完整的贸易证单,同时对有关贸易数据进行统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购买或销售客户名称、购买、销售或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和价值等。贸易证单和统计数据保存三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如实申报毛坯钻石的原产国(地)和来源国(地)的、伪造、涂改《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等有关证单,违反金伯利进程有关规定,从事冲突钻石进出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方便贸易,便于监管,有关钻石交易机构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定义适用于毛坯钻石国际证书制度的目的:

  冲突钻石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现行的相关决议或今后通过的类似决议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或今后通过的类似决议规定的用于资助旨在颠覆合法政府的叛乱行为的毛坯钻石。

  原产国是指一批毛坯钻石被开采或提取的所在国。

  来源国是指进口单据所记录的一批毛坯钻石出口的最后成员国。

  钻石属自然矿物,其主要构成为纯碳元素,属等轴晶系,呈立方体晶形。在莫氏硬度(划痕)仪为10,其密度约为3.52,光折射率为2.42.

  出口是指离开/带离一成员国地理领土任何区域的行为。

  出口当局是指一批毛坯钻石即将离开其国境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该机构被授权验证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自由贸易区是一成员国国境的一部分,任何进入的货物就进口关税而言通常被视为海关关境以外。

  进口是指进入/带入一成员国地理领土任何区域的行为。

  进口当局是指一批毛坯钻石进入其国境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该机构执行所有进口手续,尤其是查证伴随进口毛坯钻石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金伯利进程年会做出的决议和国家的其它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注册登记证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

  附件5:

有关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定义

  冲突钻石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现行的相关决议或今后通过的类似决议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或今后通过的类似决议规定的用于资助旨在颠覆合法政府的叛乱行为的毛坯钻石。

  原产国(地)是指一批毛坯钻石被开采或提取的所在国(地)。

  来源国(地)是指在进口单据所记录的一批毛坯钻石出口的最后成员国(地)。

  出口是指离开/带离一成员国地理领土任何区域的行为。

  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是指一批毛坯钻石即将离开其国境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该机构被授权签发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进口是指进入/带入一成员国地理领土任何区域的行为。

  进口国政府主管机构是指一批毛坯钻石进入其国境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该机构执行所有进口手续,尤其是查验伴随进口毛坯钻石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是一种具有防伪功能的用于识别一批毛坯钻石符合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要求的特殊证书格式。

  成员国是指证书制度生效的国家或地区经济综合组织。

  地区经济综合组织是指由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且主权国家已授权该组织处理证书制度事宜。

  毛坯钻石是指未经加工或经简单切割或仅仅部分抛光,归入协调编码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钻石。

  过境是指穿越一个成员国领土或非成员国领土,无论是否转运、仓储或改变运输方式。而这种过境只是一批货物穿越一个成员国领土或非成员国领土边境整个过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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