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量[2003]230号
颁布时间:2003-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建立加油站长效计量监管机制,现就组织加油站人员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全面强化加油站计量监管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做好社会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据统计,中石化系统所属加油站约2.8万家,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约1.2万家,社会加油站约4万家。请组织做好有关加油站计量人员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社会加油站的计量管理水平。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既包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本系统对加油站计量人员进行的培训,也包括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如:石油、石化公司等)对加油站计量人员进行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共同做好加油站计量人员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工作。
三、鉴于石油、石化系统多年来对所属加油站计量人员在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教材、师资、培训、考核、发证等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培训体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划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工作时,对石油、石化系统对其所属加油站计量人员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及所发证件要予以认可,避免重复培训和增加不必要的企业负担。对石油、石化系统所属加油站计量人员的未来培训和再培训,原则上由石油、石化系统组织进行。
200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