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
颁布时间:2002-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安监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己经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为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条例》中赋予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即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职责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七)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条例》规定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认真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