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第35号
颁布时间:2002-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171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品种为3年(其中高毒品种为1年),分装品种为1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二○○二年第三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