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第8号
颁布时间:2003-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40021912;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40021919.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日本
1、瑞翁株式会社(Zeon Corporation)29%
2、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13%
3、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0%
4、其他日本公司:33%
(二)韩国
1、现代石油公司(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19%
2、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ical Co,Ltd.)10%
3、其他韩国公司:27%
(三)俄罗斯
1、奥姆斯克公司(OMSK Kauchuk)27%
2、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责任公司(Togliatti Kauchuk Ltd)25%
3、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NCHZ Sterlitamak Corporation)16%
4、其他俄罗斯公司:46%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4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现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现金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于2%以下(包括0%)倾销幅度的国外应诉公司的现金保证金按零计算,即不征收现金保证金,但对该应诉公司的调查将继续进行。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