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5号

颁布时间:2003-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