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3]29号
颁布时间:2003-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⒈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⒉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⒊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⒋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⒌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商务部设25个职能机构:(一)办公厅。
拟订部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条约法律司。
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国际经贸公约拟订的有关工作,审核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等谈判文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之间衔接的意见;负责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谈判;提出涉及多边、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的国内法律法规修订建议;承办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五)规划财务司。
研究提出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参与拟订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管理中央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编报部总预算、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部财务费用使用情况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
(六)亚洲司。
(七)西亚非洲司。
(八)欧洲司。
(九)美洲大洋洲司。
以上4个地区司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双边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务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贯彻实施对所负责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工作,联系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十)台港澳司。
拟订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经贸交流、合作的磋商工作;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拟订对台直接通商方案,组织与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组织协调对台大宗商品出口,核准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经贸团组等经贸活动;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驻机构的核准工作。
(十一)国际经贸关系司。
拟订并执行多边经贸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组织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在谈判过程中的意见;承担签署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工作;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中国经济技术合作的中方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边、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对中国赠款);联系中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
(十二)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
负责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出席世界贸易组织各种会议;承担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工作;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应对工作,履行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关于我国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审议、通报、咨询义务。
(十三)对外贸易司。
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发放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境内和赴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工作。
(十四)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调整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拟订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
拟订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参与拟订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拟订并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出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组织多边、双边工业技术合作。
(十六)市场体系建设司。
起草、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商业改革发展司。
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进出口调控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报废汽车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九)外国投资管理司。
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规章;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并协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作。
(二十)对外援助司
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援助谈判,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对外援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的资金;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二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司。
起草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二十二)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调查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谈判;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二十三)产业损害调查局。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十四)信息化司。
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城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参与组织国家“金关工程”相关工作;规划并实施商务部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的管理;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二十五)外事司。
拟订部外事工作制度;负责有关外事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京部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部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务部机关行政编制为860名(含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104名(含部长助理5名、谈判副代表1名、谈判代表助理4名,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专员2名、公平贸易调查专员2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委书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商务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⒈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⒉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拟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
⒊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二)在商务部设立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
(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商务部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职责,交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五)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划归商务部。
(六)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在劳务出口管理和对台经贸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再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