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2003]第27号令
颁布时间:2003-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文化部
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部长孙家正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人士指出,这是中国互联网文化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互联网文化发展和管理从此有章可循。
2002年3月,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文化部根据中央的授权,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化行政部门和互联网文化活动实际情况,在对中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规定》将互联网文化活动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并根据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经营性与否由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规定》制定了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还明确了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的相应罚则。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还根据中国互联网文化活动和单位的现状,对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条件做了切合实际的规定,没有在主管部门、所有制等方面做限制,力图打破行业壁垒、部门分割、地区限制。
《规定》力图加快发展和加强管理中国互联网文化行业,提升产业层次,改善行业形象,推动网上文化娱乐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兴支点。
文化部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从战略上看待互联网文化发展对整个文化事业发展的意义,扩大文化工作的视野,拓宽文化工作的思路,跟上信息化的发展步伐,跟上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变化发展的节拍。及时摸清本地区互联网文化单位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现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有关申请及时办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教育和查处。
文化部强调,要根据互联网文化发展动态,及时出台行业发展政策,积极培育壮大信息文化产业。努力让内容健康文明、形式丰富多采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成为互联网文化主流,促进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达成战略合作,支持网络产业与内容产业实现融合发展,引导网络运营商与内容提供商结成战略联盟,推动中国信息文化产业和网络内容产业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