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第11号
颁布时间:2003-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美国公司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25%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83%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 LTD):10%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3%
3.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76%
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54%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50%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TAIYO VINYL CORPORATION):32%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70%
5.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KANEKA CORPORATION):62%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15%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34%
2.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SAYANSKCHIMPLAST》):67%
3.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82%
台湾地区公司
1.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15%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3%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27%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