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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部门IC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98号

颁布时间:2003-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决定,“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于2003年10月8日正式迁移至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运行。届时,各外汇指定银行须使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操作[详见《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

  根据电子口岸IC卡的制发管理规定,各使用部门必须首先制发该部门的部门IC卡,然后凭部门IC卡生成部门操作员卡、下级部门管理员卡和下级部门操作员卡。因此,各银行均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部门IC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尚未办理部门IC卡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8月28日前到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制作部门IC卡。目前尚未办理部门IC卡银行的名单详见附件1.

  二、银行申请办理部门IC卡时,需向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提交填制完整并加盖其总行印章的《中国电子口岸部门注册信息表》、《中国电子口岸部门管理员卡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部门操作员卡登记表》(详见附件2、3、4)。

  三、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辖内外资银行。 

  附件:1、尚未办理部门IC卡银行名单(略)

  2、中国电子口岸部门注册信息表(略)

  3、中国电子口岸部门管理员卡登记表(略)

  4、中国电子口岸部门操作员卡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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