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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并且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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