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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 自制半成品等)、 自制材料、 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小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可将本科目 改为“劳务成本”科目,或单独设置“劳务成本” 科目 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照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二)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 可在月 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 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辅助生产成本); 也可在提供相关劳务和产品时,借记本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 等科目, 贷记“原材料”、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三)小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可在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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