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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人民币是指有的人民币由于某种原因明显缺少了一部分的票币。
(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
①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l/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②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持币人可到银行营业部门照原面额的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3)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①票面残缺 1/2以上者。
②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③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销毁,不得流通使用。
及时回收市场流通中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需要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银行等各方面的配合。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遇有不宜流通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不要再次使用或对外找付,应挑拣、粘补整理好,随时送存银行或办理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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