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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部门收入现金,须凭现金收入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收入传票的各项凭证)收款,其程序为:
1.应根据现金收入传票点收现款,鉴定现钞的真伪无误后,即在现金收入传票加盖"收款日戳"及"分号"(收入传票之分号每日自第一号依序编列)并盖私章。
2.如需签发或发还信托单或各种凭证时,应于传票下端制票员编号处登记"号码牌"号数(号码牌应与传票加盖骑缝私章)后,将"号码牌"(签发信托单时以收入传票第二联代替号码牌)交给顾客凭向原经办部门领取所需凭证。
3.将收款后的传票依序登记于:
(1)现金收入账。
(2)现金收入日记账后,传票及附件递交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办妥手续后,按传票所记号码呼号收回"号码牌"(应注意有无涂改),凭此交付信托单或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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