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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条据(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出具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条据,必须有收款人(或代收款人,下同)的签名或盖章,否则,不得付款。对于单位与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之间,或这些部门之间的往来条据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为防范经济纠纷并对单位或会计人员造成不利后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条据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根据民法原理,单位出具的条据,既盖了公章,个人又签字的,除条据上另有特殊说明外,视为单位行为,个人不论与出具单位关系如何,均推定为经办人。如果上述条据收起诉讼,人个不作为当事人处理,但如果应有单位盖章而未盖章的,只有个人的盖章或签名的,即使已写有单位名称,如果持据方不想找单位或出具条据单位不认账,盖私章或签名的个人将会在诉讼中成立为被告。
(二) 认真防范无效代签及冒签冒领条据
1、代签。属于代签的条据,条据的收款人事后 不承认,原因一般为代签方法不规范,代签字办理借、领、收款时,不签自己即代签人的姓名。这样,事后发生纠纷时,被代签人说自己实际没有收到款项也没有签字而不予认账,代签人因没有签写自己姓名,事后一赖了之也奈何他不得,甚至纠纷发生时已记不起是谁代签。因此,对于代签字的,都必须同时由代签人书写被代签人和代签入两个人的姓名,代签人自己签名后应加“代”字并将姓名和“代”字置于括号中。
2.冒签。指冒用他人姓名即法定收款^的姓名签字。实践中,这种纠纷案发率较高,原因是不少人对签字的条据不附加条件,只要一见到签字条据特别是熟人的签字条据就深信不疑,给心术不正者甚至坏人代签冒领提供了便利。防范的方法应是:①对于自己不能熟练鉴别真伪的签字人,应要求其当面签字;②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在对方已签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核实”条据业务,“顺便”核实签字。
(三)妥善处理好签字、签章问题
一些属碍于面子的签字业务,由于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领导或要好者,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收款人出具借、领条或欠条等,事后收款人赖账或忘记,造成纠纷则付款被动。防范的方法是:对于不好要求其亲自写借条、收条、领条、欠条的,可以由会计人员事前写好应写的条据,只将条据的签名或盖章处空着,这样做—般都可以收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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