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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主要应解决该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的计算、摊余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收益确认以及将其处置时损益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同时,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例:某公司2007年1月3日购入新钢股份公司2007年1月1日发行的五年期债券,票面利率12%,债券面值100元,某公司按105元的价格购入800张,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还本金并付最后一次利息。
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3日购入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8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000
贷:银行存款84000
2.2007年12月31日计算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
实际利率法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如为分期收取利息,到期一次收回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的,应当根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减去债券折价)=债券到期应收本金的贴现值+各期收取的债券利息的贴现值”,并采用内插值法计算得出。
根据上述公式,先按10%的利率测试:80000×0.620921+9600×3.790787=86065>84000
再按11%的利率测试:80000×0.593451+9600×3.695897=82957<84000
根据内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10%+(11%-10%)×(86065-84000)÷(86065-82957)=10.66%,具体每年末计算利息摊销溢价金额见债券溢折价摊销表。
2007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摊销溢价为:
借:应收利息 9600
贷:投资收益 895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46
2008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摊销溢价核算方法同上。
3.最后一年偿还本金并付最后一次利息
借:银行存款 896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 80000
应收利息 9600
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进行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纳税只考虑按照债券票面金额、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不考虑折溢价因素,因此也不存在摊销问题,如果是投资国债则利息收入免税;因此在债券折溢价摊销、在中途转让以及到期收回投资时因为折溢价原因会涉及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结合本案例,公司2007年12月31日确认的投资收益是8954,但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是利息收入为9600,因此需要纳税调增646元,其他年份同理。到期收回投资时还需要进行4000元溢价的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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