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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创商誉的记账方法
由于自创商誉反映的是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入账,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自创商誉
贷:资本公积———自创商誉
2、自创商誉的摊销
商誉一旦确认,就会涉及到是否摊销的问题,会计学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休。国际会计准则22号《企业合并会计》列示了三种不同的方法:直接冲销法、分期摊销法和永久保留法。直接冲销法承认外购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赞成在财务报表上单独将其反映为商誉,而是主张与合并报表中的资本公积对冲。分期摊销法主张单独将商誉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在预期的受益期或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系统的摊销并冲减各期的收入。这种观点认为,商誉代表着与未来收益相配比的经济利益。如果商誉是为了超额收益而付出的代价,则较高的购买价格就是因在未来期限会取得超额收益这一期望所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超额收益的获得意味着商誉价值的减少,购买商誉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永久保留法认为,商誉是同企业相始终的。它不会在企业获得取超额收益的过程中被消耗掉,相反还会可能不断增加,基于这一点,商誉就不应该摊销。
就自创商誉而言,其比外购商誉更具有主观性。从稳健性原则的角度考虑,我们应合理地、稳妥地确认自创商誉。鉴于自创商誉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自创商誉不应摊销,理由如下:
(1)若将自创商誉在初始确认之后又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这样势必会影响企业确认自创商誉的积极性。因为自创商誉的确认结果,将会影响企业管理当局及相关的其他利益集团决策。如果将巨额的自创商誉确认后摊销,势必造成企业利润大为降低。
(2)自创商誉具有无限的使用寿命,有可能是一项非递耗性资产。根据会计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可能随企业的发展及时间的推移非但没有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如果将其摊销,违背了真实性原则。
(3)国外虽有证据表明外购商誉的收益期不超过20年,但并未证明自创商誉的受益期限。因此,在受益期限不确知的情况下,而妄加规定其摊销期限,这样势必会引起更多的争议。虽然不对自创商誉进行摊销,但要定期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增减值估计。
3、自创商誉的减值
由于自创商誉不能单独辩认,计量上又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对自创商誉进行减值评估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自创商誉入账后,应定期(最好是每年)对其价值新评估,以正确评估企业的获利能力。若评估之后,其评估价值超过账面价值,则说明自创商誉价值增加,则按其差额,借记“无形资产———自创商誉”,贷记“资本公积———自创商誉”;若评估后,价值降低,则按其差额,作相反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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