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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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