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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产品完工是结算计税成本的前提,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如果没有竣工验收即提前办理入住手续,这种情况必须结算计税成本,如果计税成本资料不全、结算滞后,结算的当年度计税成本就会小于实际成本,从而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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