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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是很正常的事儿,但国有粮食企业在销售初级农产品时应当慎重出具发票。
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应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里的“销售发票”指的就是普通发票。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按不含税价计算的,而购买者按普通发票上的买价计算的进项税额是按含税价计算的,计算基数大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因此,如果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了普通发票,就会造成购买 方一般纳税人多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也就少缴纳了增值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不但要对销售者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还要再处以造成购买方不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如某粮油公司(一般纳税人)2008年向某酿酒厂(一般纳税人)销售玉米350吨,开具普通发票,金额593250元,酿酒厂据此抵扣进项税额77122.50(593250×13%=77122.50)元。
稽查局检查后,认为该粮油公司在销售玉米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了普通发票,造成酿酒厂多抵扣进项税额8872.50(593250×13%-593250÷(1+13%)× 13%=8872.50)元,对粮油公司同时做出了2项处罚决定:
一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及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粮油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二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粮油公司处以酿酒厂不缴、少缴增值税税款1倍的罚款,即同时对粮油公司处以8872.50元的罚款。
而国有粮油公司如果正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在销售粮食时,凡购买方要求开具发票的,也应首先意识到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初级农产品时,只有确实弄清购买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的情况下,才可以为其开具普通发票。
链接企业可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相关规定: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注: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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