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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未完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是否可以并入收入实现当年一并参与计算(新31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还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限额范围内列支,如果没有销售收入就不能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发生时作为期间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相应的,这里的业务招待费“收入”计算基数,为国税发31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如果按第六条规定无收入则所得税前不能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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