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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企业在售楼后发生的绿化费用该如何计入成本?
【解答】
对于内资房地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与内资房地产企业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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