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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为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拟以名下的一宗地出资设立乙公司作商品房开发,该宗地账面成本(历史成本)为3000万元,经专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8000万元,占乙公司60%股份。请问:我公司在以地出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是否须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解答】
(1)营业税。不缴纳,这方面有明确有规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2)土地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提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出台后,改变了以地出资一律免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改为限定主体或限定用途下须视同销售征税,即——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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