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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下属某分公司,从事住宿、餐饮、棋牌服务业,由总公司对其各项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前不久,地税主管机关要求对其收入申报印花税。我查问了相关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请问对于服务业的住宿、餐饮、棋牌营业收入是否征收印花税?现行印花税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四川省又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而,印花税应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凭证缴纳印花税,在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除技术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业,对于问题所述的住宿、餐饮、棋牌等税目不属于征收印花税的范围。
四川省即使有相关规定也不应超过上述征收范围,违反印花税征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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